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依法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校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设委员11名,成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日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