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北京工业大学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坚持立足北京,融入北京,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定位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定位,找准目标,发挥优势,办出特色”的办学理念。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校各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我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