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是加强高校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学校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精神,贯彻公开、公正、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校务公开实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重点是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五条 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一)基本校情,包括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学校的办学思想和重要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三)学校教育、基建、科研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干部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干部任免等有关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方案及使用情况;
(六)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产业、后勤等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八)购(建)教职工住房方案及情况、医疗改革情况、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福利费和其他社会保障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管理办法,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与学生有关的部门的办事程序步骤、时限等程序、规定及部门的办公地点、负责人;
(三)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商店、医院、治安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办法;
(四)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操作规程;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评定程序及结果;
(六)各类奖、助学金的额度、申请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七)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特长生和保送生的录取及实行情况;
(八)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及实行情况。
(九)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
第七条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及办学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及录取结果;
(三)对外招聘人才信息;
(四)特长生、保送生、推荐生的推举程序、考核办法、标准、纪律及录取结果。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分配等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六)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程序;
(七)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各种会议形式。主要有校、院干部例会制度;信息通报会议;听证会;教代会代表与校领导的情况沟通与咨询会议;民主党派、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和座谈会;学生接待日、约谈会、学生服务信箱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九条 各种公文、规章制度形式。学校以各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文件、公告、公示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条 校内多种传播媒体。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校园网、宣传橱窗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一定范围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 继续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公示与信访等双向沟通形式。完善网上校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纪检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校务公开网页及部门校务公开栏目利用快捷、便利、互动方式开展校务公开。
第十四条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容的提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内容和时间,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对群众关心,但尚未公开的内容,可由群众向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责任部门提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是否公开及公开形式和范围。
第十六条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都要按规定由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批及发布。学校重要事项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其办事机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确定公开形式和范围。各职能部门日常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经审查后由主管职能部门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时间与时限
第十八条 不同的公开内容遵循不同的公开时间。学校的办学思路、重大决策、计划、规划、方案在实施前公开;结果等总结性内容在事后公开;过程等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第十九条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公开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章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校务公开由党委统一领导,成立北京工业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有关领导和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工会、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办公室,承担校务公开的协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校两办。
第二十一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研究确定校务公开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组织指导全面校务公开工作。
(二)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他们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化。
(三)对各院、部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考察指导。
第七章校务公开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建立“两书一查”制度。即建立“校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建议书”、“校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校纪委、监察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督办公室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校务公开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所)党政一把手、职能部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院(所)、部(处)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推动院(所)、部(处)务公开。学校把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纳入本届任期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各二级单位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学校党委将把实施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列入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适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检查、进行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鼓励;对于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全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开制度、程序及措施,并向广大师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北京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工大党发〔20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