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京发〔2018〕3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党务公开是学校党组织推进党内民主、接受党内外监督、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校园民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一项基础性、常规性、长期性的工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营造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务求实效。党务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具体,要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要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院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情况,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政治责任,做到“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等情况,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校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院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四)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等党委重要工作会议,以及党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召开民主生活会,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等情况;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七)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等情况;
(八)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九)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采纳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情况;
(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十一)党委研究决定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六条 学校纪委及相关二级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 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的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学校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并由分管领导审核。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学校党委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学校党委在综合考虑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党的上一级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实施。学校党委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网络留言等形式收集、梳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可以作为党务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归档备查,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条 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或组织部负责,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校园网发布等方式。对党内外公开的,根据公开的责任主体由党委各职能部处负责,一般通过文件、会议、校报、广播、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其中广播、校报、新闻网、微信公众号、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等公开形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已经依规依法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其他公开载体和平台可以转载。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在条件允许下,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分别对待,有的仅限于党内公开,有的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学校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党务公开坚持适时公开和日常工作相结合,建立多样、方便、实用的公开体系。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明确不同的公开责任主体,确定公开的适当方式。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党中央和市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院级党组织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由校党委领导,成立北京工业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承担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校党务公开工作。
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推进党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院级党组织书记是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级党组织办公室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院级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并保障所需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需公开的党务,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二)风险评估机制。对党务公开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社会舆情风险等进行评估,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并提出防范预案。
(三)信息发布机制。把握好党务公开工作的时度效,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载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推动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范发布程序,合理确定发布频次,提升发言人的履职能力。
(四)政策解读机制。对涉及面广、师生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宣讲释疑,把相关文件、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要点和焦点等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五)舆论引导机制。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声、权威发布、加以澄清,有效引导舆论,防止误读误导,避免恶意炒作。
(六)舆情分析机制。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作出预判,并制定应对预案。密切关注党务公开相关舆情发展,提高舆情分析研判专业性、科学性,对引发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应急处置机制。对党务公开引发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化解风险。
(八)沟通联动机制。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的衔接联动,拟公开的事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其他党的组织的,应当提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拟公开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院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真失实、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院级党组织可根据本细则完善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工业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工大党发〔20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