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工大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7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格审查材料,按学校要求和通知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出国学习和身心健康问题,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出国学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并按下一年级学生管理;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须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本科学生学制以教育部对本科各专业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学制加两年,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允许优秀学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在学制年限内因所获课程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延迟毕业。
延迟毕业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所在年级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课程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第十四条学校利用“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作为衡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学分通过率=∑通过考核获得的课程学分∕∑注册课程学分, 加权平均分=∑(注册课程学分×注册课程考核成绩)∕∑注册课程学分。
辅修双学位课程、创新创业学分、新生研讨课和第二课堂的学分和成绩不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创新创业学分、新生研讨课和第二课堂是学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注册课程各教学环节后具备参加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不具备参加未注册课程考核的资格,学生未经批准参加未注册课程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免听
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高年级的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各种实践性课程和课程的实践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因重(补)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重(补)修课程。
申请免听高年级课程的学生,应当在选课前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选课注册后可免听该门课程。申请免听重(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当在开课两周内向该门重(补)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重(补)修课程冲突登记表》,任课教师批准后可免听该门课程。
成功办理免听后应当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学习各环节,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考核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学生出勤、作业、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学生应按照要求完成各环节。否则,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备注“取消考核资格”。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旷考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缓考申请和校医院开具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缓考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和证明的,应当在考前及时通知所在学院,经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考核后三日内补交缓考申请和证明,否则按“旷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经学校批准的缓考课程正考成绩记载为“未完成”,并备注“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课程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课程学习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二十条 补考、重修
(一)学校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安排上学期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的补考,不安排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的补考。
(二)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选择重修,也可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选修类课程补考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四)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核旷考的;考核违纪或作弊的;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补考成绩不合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按 60 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计入课程学习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计入课程重修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备注“违纪”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申请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的学习。
学生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后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在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到学校,再次入学的,其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并根据入学当年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学分认定。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结合自己的专业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学的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并获得学分和成绩至学期结束。
第五节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 学校审核学生前四个注册学期的学期学分通过率,学生出现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情况将受到试读警告。
若学生受到试读警告后某一个学期内注册的学籍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学期学分通过率达到100%,该生试读警告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学校审核学生前四个注册学期的总学分通过率,总学分通过率大于等于70%方可进入大三年级学习。
第六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受到试读警告后未予解除,再次出现一个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不得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休学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情形另计时间)。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期末放假前四周或开学后四周内填写休学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办理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医疗费按《北京工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创业,经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后,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军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由学校人民武装部统一提供学生名单给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军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经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必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十条 拟复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学期末放假前四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学生方可选课注册。
第四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必须持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役学生必须持学校人民武装部提供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休学后办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回原有年级,学校依据学生的休学时间、学业进度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第七节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前四个注册学期受到试读警告后未予解除,再次出现一个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节毕业与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在校学习期间未有学术失信行为(考核作弊、论文抄袭等《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上学术失信行为的,学校取消其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资格。被取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前考取国内统一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毕业时恢复学位授予资格,否则必须在毕业第二年5月申请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经学生学籍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取得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结业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至最长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主修专业正常毕业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的辅修证书;学生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第二个学士学位。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暂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暂不颁发第二个学士学位证书。待主修专业正常毕业或者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再颁发相应证书,发证日期以实际颁发时间为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做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大发〔2009〕1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学籍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