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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4

为了实现把北京工业大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大力推进北京工业大学开放办学战略的实施,培养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全面推进我校育人质量的提高,依据《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工业大学在校本科生出国留学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是指为北京工业大学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会议及文化交流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奖学金。

第二条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的评定进行管理、审核。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资格和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奖学金申请资格及条件:

(一)拥有中国国籍的北京工业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纳入奖学金受奖对象范围)。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外事纪律,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拥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赴境外学习一学期(含)以上者,须满足目的国学校的学术和语言水平要求。

(四)申请者赴境外参加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国际竞赛、文化交流等项目须为学校(校级认可的学院)组织实施的项目。

(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者须有被会议采纳的以第一作者(北京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六)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获得校际交流学校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七)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二次享受本奖学金资助。

(八)暂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第四条奖学金类别

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分为A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两类。

A类奖学金为:20000/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的北京工业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B类奖学金为:10000/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或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参加国际竞赛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时间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评选原则

(一)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评审、择优选取、教委审核”的方式进行评选。

(三)学校每年定期将奖学金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并接受学生申请。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学校发布奖学金信息后,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所)提交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由学院(所)根据申请者的类别,分别将申请材料上交学校有关部门。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2.截至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3.相关外语成绩

4.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受理学校所有校级交流项目出境学习或交流项目的奖学金的申请。

(三)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受理研究生、本科生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奖学金的申请。

(四)学生赴境外参加竞赛、文化交流活动等奖学金的申请由相关或组团部门受理。

(五)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学院(所)推荐的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必要时,可对学生增加面试环节。

(六)学校在校内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时间为一周。通过公示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七)学校将《奖学金通知书》发给获奖学生。同时,获奖学生与学校签订《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资助协议书》。

第四章奖学金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学校成立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奖学金管理委员主席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奖学金的归口管理与奖学金项目相关的函件和事务。

第八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学金类别的分配方案、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各学院(所)每年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将评估结果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任务后,归国两周内需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境外学习或交流总结。

第五章奖学金的发放、取消与退还

第十条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持有效签证的护照、《奖学金通知书》及《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资助协议书》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到学校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一条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学生回国后七个工作日内须将奖学金未发生的金额退还到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未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二)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学校对所颁发的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六章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该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为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奖学金额度的年度申请、奖学金年度执行情况的编制及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用于其他福利性支出。

第十六条奖学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遵照北京市教委《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9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北京工业大学审计处、纪检部门负责对奖学金项目的评审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发布的有关学生公派境外学习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