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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08

工大党发〔201117

为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根据《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京教工〔20109号)等文件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我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代表任期制及其指导思想

(一)党代表任期制

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指导思想

学校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开创我校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北京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党代表的任职条件、权利和职责

(一)党代表的任职条件

党代表必须是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工作认真勤恳,作风严谨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起到表率作用,做出重要贡献。

4.为人正直,公正廉洁,讲原则,顾大局,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能够如实反映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忠诚地履行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二)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1.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了解校党委、纪委以及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3.向学校党代会或者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参加学校党代会或者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6.受学校党代会或者校党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会和校党委组织的活动。为确保党代表正常地参加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校党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党代表提案制度

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校党委将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代表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提案办理情况在下一次学校党代会上报告,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

(二)党代表提议制度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校党委对党代表提出的提议将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在三个月内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三)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校党委每年向党代表通报一次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通报采取印发情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必要时召集有关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

(四)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1.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党代表加强联系;

2.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3.党代会召开前,党委、纪委报告稿要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的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要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4.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校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党代表按照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五)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

  党代表要采取适当方式与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全校师生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

党代表受学校党代会和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学校党代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一)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学校在党委组织部设置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党代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党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学校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学校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

坚持集中培训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原则,校党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党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年度学习培训不少于16学时。

(三)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

校党委要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按照代表人均年度工作经费不少于200元的标准配备,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党代表在参加学校党代会和校党委安排的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四)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

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学校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校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一)党代表资格的终止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党内外处分的;

2.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校党委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党代表资格的停止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六、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