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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2-12-11


201558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11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北京工业大学创建于1960年。建校初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部分学生先后划转入学校。20世纪70年代以来,原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计算机学院、国家建材局管理干部学院(武汉工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水利电力函授学院、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陆续并入。1996年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百所大学行列,2008年承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羽毛球和艺术体操比赛,2017年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实现了建校办学的三次跨越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简称北工大;英文译名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BJUT;网络域名为www.bjut.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另有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通州区潞苑南大街89号、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朝阳区管庄西里20号、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东城区琉璃井路41号等六个校区。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党政领导成员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制订学科建设方案、专业培养和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转移,进行社会服务;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自主建立学校内部薪酬体系;

(八)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秉承“不息为体、日新为道”的校训,遵循“立足北京、服务北京、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办学定位,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坚持创新驱动、人才强校、开放办学、需求导向四大发展策略,不断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努力建设扎根中国大地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部(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程与技术科学为主,探索学科交叉,建立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人文与艺术科学等相结合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领导学校巡察工作。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推动校内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等。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委书记兼任监察专员,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教职工奖励或者处分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依法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起咨询、协商、审议、监督作用,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名誉主任和顾问委员,实行轮值/候任秘书长制度,委员产生及免职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委员任期一般为5年。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应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良好的学术声誉,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并具备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其中,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教学、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受理学术争议,裁决学术纠纷,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营造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环境,维护学术声誉。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所有委员从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学位授权点新增、调整及撤销等事宜;

(二)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与撤销;

(四)评议与审核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五)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增设、调整和撤销等事宜;

(六)审定硕士、博士学位点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聘请并领导的指导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由学校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校内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校外委员由学校有关部门委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研究、咨询、指导、审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指导开展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专业建设;

(三)指导开展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活动、课程与教材建设及管理;

(四)指导开展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评估督导及评价制度和机制建设;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其常设机构。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规定开展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党政管理机构又分为党委职能机构和行政职能机构。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科研机构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研究院、实验中心)等三级机构方案,报学校备案。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资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校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各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自身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机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部(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其他列席人员,书记和主任(院长)根据需要共同研究确定。学部(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部(院)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会议组成人员是学部(院)党的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部(院)党组织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部(院)党组织书记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部(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基层党建、宣传思想、大学文化、师德师风、安全稳定、离退休及统战群团、教代会等工作。

学部(院)主任(院长)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学部(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国际交流、服务社会、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部(院)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形式,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教授会可推举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就学部(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部(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部(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学部(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委员任职条件、提名推荐等程序应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条款并采取相应原则。

学部(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部(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学部(院)共同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学部(院)有关学位、研究生培养、导师队伍建设等规章制度,负责各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审核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推动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等分配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和业绩贡献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等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就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相关规定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做“四有”好老师和学生的“四个引路人”;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坚持原则,为人正直,严于律己,公平诚信,清廉从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使用自媒体,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恪守科研诚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组织教职工参加相关培训,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国际交往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依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支持和服务系统,为学生提供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胸怀广阔、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优良品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程序,保障学生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并经本人承认的社会人士。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基金会尊重捐赠者意愿,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监督,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校友会等在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五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用好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促进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有机衔接。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网络信息安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策略,面向社会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分享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广泛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构建全球交流合作网络,推进教学与科研融合。积极开展不同国家与地区、不同文化间的高等教育双向交流、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利用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打造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推动境外办学,与国内外教育和学术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学与科研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开展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十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招生信息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人事信息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章 标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标识系统如下: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正圆形徽标,中心为“60”“BGD”标志,“北京工业大学”的英文大写全称按照计算机标准型“Dutch801 Rm Bt”字体在上方围绕其成环形,下方为标准字体(即毛体)校名,最下方标明“196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学校徽志体现学校不断继承、发展和完善的理念。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校标为在学校徽志“60”“BGD”基础上向前倾斜15度,其后是“北京工业大学”的中文、英文大写全称,宽与高的比例采用1∶1.618。

学校校色为“工大蓝”。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工大蓝”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

学校校歌为《明天》。

学校校树为银杏,校花为海棠。

学校吉祥物为“燕小北”,原型为北京雨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