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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充分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章,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齐心协力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拟定的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监督和参加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积极贯彻学校的办学方针和重要决定;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的代表身份合一,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遵循以学校教学、科研为中心,同时兼顾各部门工作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所在单位或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代表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管理活动,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努力学习并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主动做好相关解释和说明,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原则上每学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大会的表决应当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届内各次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和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工会委员会汇总、整理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后,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决定应得到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得到认真答复与落实,并向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院(部、处)为单位建立代表组(代表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的单位组成联合代表组);代表组的设置应根据学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改革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各代表组由组内代表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组长一般和所在二级教代会的主任为同一人。组长的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代表并以身作则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组织代表并以身作则参加教代会工作的学习、研讨。

(三)组织代表并以身作则广泛联系教职工,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的作用。

(四)参加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联席会议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织选举下届教代会代表,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征集和审议提案,组织提案的交付办理,监督提案的落实;表彰优秀提案。

(四)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不定期召开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代行落实教代会相关职责。

(六)组织代表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与精神;向代表和广大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申诉。

(七)处理工会、教代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主要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主席团正副主席,主席团秘书长,校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联席会议由主席团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其职权与工作需要,设立有关提案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文化建设,民主管理、评议干部工作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校教代会领导下,履行教代会相关职责、处理相关专门事务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对校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题与内容,并向教代会报告。

(二)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

(三)收集、整理有关提案,提交学校审议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督促。

(四)和与本委员会分工范围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沟通、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就学校的有关工作提出方案或建议。

(五)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执行情况,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六)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为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大党发〔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