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工大发〔2015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避免断档脱节,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020)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制度,并加强实物管理,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账、物,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药品),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分类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其他物资的统称。

第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和范围。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指价值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1000元以下的计算机软件列为低值品。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元器体、零配件等。

第三章   保管

   第六条 各单位对物品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 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设专人管理物品和建立账册,物品的领用由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签名,各单位领导要定期核查。

第九条 各单位对库存物品,要定期自查账物,每学期核对账物一次,年底要全面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对于盘亏的物品应查明原因填表报国资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学校国资、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库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盘点。

第十条 各单位多余和积压物资要造册上报,争取调拨处理,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