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工大发201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教财〔201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是指北京工业大学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第三条 凡人民币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10台套以上)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购入元件时单价不满1000元,组装成设备总价值超过1000元,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各院、部、处应有一位主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建账、使用、保管、出借、服务性收费、对外合作、调剂、调拨、报废、处置、清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因新建、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使学校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增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新建和购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方式,依据固定资产的类别,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过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工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实行严格的招投标程序。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建账

第十一条 北京工业大学所有新建和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完成建造结算和购置资产验收后,必须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账。

第十二条 调入的实物以及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向学校馈赠、资助、捐献的实物,凡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接受单位应负责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均由“北京市教委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未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财务处不得报账。

第十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账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定期清查,并和财务处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校内调拨与调剂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各使用部门要有严格的手续,领用要登记,归还要注销。离岗离职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以及固定资产账目信息变更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转换、隐匿国家财产或长期放在个人手中,要保证账、物处于相符状况。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要爱护固定资产,使用时遵守相关规程,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进行调拨与调剂时,由调出方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北京工业大学资产调拨申请单》,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和双方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调拨与调剂。

第十八条 每年各单位组织设备员对本单位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上报;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单位资产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以调出、报废、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置,而使学校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减少。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拟调出、报废、拆除固定资产均需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清查核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并按相关程序与财务处一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废资产的实物处置,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回收单位出具安全承诺书,使用单位与回收单位配合完成资产的实物处置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服务性收费及

利用固定资产与外单位合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所有的固定资产必须确保用于本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及社会服务,原则上我校固定资产不得出租。

第二十三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和《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第二十四条 由于教学科研合作的需要,固定资产确需暂时外迁的,由项目组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暂时外迁申请表》,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4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项目组及相关单位各留存一份,并抄送学校审计处备案。

凡涉及到收费的项目须经学校财经收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工业大学各单位和所有教职员工都有科学、合理、创新地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依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并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和账务处理,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利用固定资产进行服务收费及与其它单位合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本部、继续教育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及实验学院的所有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工大发〔200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