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工大发2015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工业大学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房屋及构筑物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产权属北京工业大学的所有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已在政府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也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包括继续教育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及实验学院等异地校区(以下简称异地校区)。具体包括: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购买或接受赠与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

第三条 房屋及构筑物是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之一,北京工业大学所有的房屋及构筑物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修缮处、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学校责成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处理涉及房屋及构筑物的一切对外事宜,各学院、部、处及其他校内各单位只拥有房屋及构筑物的校内日常使用权。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类房屋的功能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权,如确需调整、变更的,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学校房屋进行对外合作和服务收费。

第六条 对各使用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公用房,为防止房源浪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予以收回。腾空房的钥匙由使用部门交回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根据学校各处室职能分工,房屋及构筑物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 负责将学校所有房屋及构筑物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2. 负责接收基建修缮处已竣工公用房,并负责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分配其归属;

3. 负责校内各单位公用房的调整;

4. 负责学校公用房的核算及有偿使用工作;

5. 负责办理历史原因遗留的无证土地及房屋的产权办理工作,以及遗失产权证的补办工作。

(二)基建修缮处的职责

1. 负责全校房屋、构筑物及市政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和总体建设工作;

2. 负责到市、区两级规划部门办理校园规划立项、审批手续;

3. 负责办理新征土地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4. 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施工管理;

5. 负责校内工程竣工后文件、资料、图纸的搜集整理工作,分别移交北京市和学校档案馆,同时将工程竣工归档目录清单和相应资料提供给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

6. 在基建工程竣工后,负责会同监理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后报财务处,并配合财务处进行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7. 负责办理新竣工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产权证原件移交学校档案馆,复印件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8. 负责对学校改扩建及拆除建筑物等工程的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完工后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增、减值手续。

(三)后勤保障处职责

1. 负责对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异地校区房屋的日常维护由异地校区负责);

2. 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室内外的修缮改造工程计划和预算的审核工作,完工后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增、减值手续;

3. 负责学校职工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账、销账及办理增减值手续(异地校区职工住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异地校区负责)

(四)财务处职责

1. 负责根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房屋建筑物竣工结算单等原始凭证,按规定的计价方法办理房屋及构筑物的增值手续;

2. 根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的有关报告,审核调拨、减值的原始凭证,办理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3. 对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收费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收费。

第四章 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

第八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新建由基建修缮处负责。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在施工完成后,基建修缮处负责组织验收,并按照固定资产报账程序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北京工业大学验收三联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账,并负责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九条 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分别由基建修缮处、后勤保障处按工程实际开支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值审批手续,之后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分别由基建修缮处、后勤保障处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北京工业大学资产处置记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财政批复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及构筑物中职工住宅已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部分,应由后勤保障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卖房情况进行申报,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提供凭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使房屋及构筑物受损或房源浪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工大发〔2007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