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3

工大发〔20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学校规范化建设,提高办学效益,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贷款期限适当。正确处理学校眼前快速发展与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由财经工作小组负责,财务处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具体操作,其岗位在三年内应进行轮换。

第二章 银行贷款的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根据《中共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工大党发〔20087号)文件精神,严格银行贷款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年度贷款额度计划的审批。

(一)财务处按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测算贷款风险指数,分析学校目前的贷款风险程度,拟定年度贷款额度计划报财经工作小组审议。

(二)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以校发文形式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

(一)在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内,根据资金周转的现实和预期情况进行确定,由财务处以‘贷款请示报告’的书面形式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贷款报告的材料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贷款风险指数测算等。

第七条 贷款方案的调整。年度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贷款额度计划时,财务处根据基建处主管校长签批的《基建项目月度用款调整计划汇总表》,结合相关资金情况,编制《学校年度贷款额度计划调整方案》,报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银行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学校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由主管财经工作校长代表学校签字,主管财经工作校长须获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学校与银行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协议文本须由校法治法规室审定。财务处按照法规室提出的修改意见,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对合同或协议进行必要的修订,完成合同定稿。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在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严格按贷款项目计划执行,保证资金供应,控制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将银行贷款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年度预计收入数+预计贷款数=年度预计支出数+预计还款额,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建立银行贷款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支付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合理设置贷款资金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结报。

第十五条 重大贷款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进行贷款投资项目的监测与评价,并将结果上报财经工作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大额资金(即学校历年的沉淀资金和临时沉淀资金)的调剂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财经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