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环境改善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工大发〔201255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公用房使用效益,科学合理配置,加强调控力度,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同时也为满足我校教学科研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实验室的软硬环境进行良好的维护、改善和提高,为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工业大学公用房核算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条实验室环境改善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学校基金和学院(所)基金两部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和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分别制定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和学院(所)基金管理办法。

学校只面向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实施管理,学院(所)基金管理办法应在学校基金管理办法框架下制定,包括核算、缴费及分配管理等方面,并报学校批准、备案。

第四条基金来源。学校核算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公用房面积所缴费用形成本基金。

公用房缴费为项目经费或其他可列支经费。如: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中可列支科目等。

第二章 缴费对象、缴费性质、缴费期限

第五条 缴费对象。学校所有二级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条缴费性质。资源调节性缴费,属于成本性缴费。

第七条缴费期限。按照自然年,每年300天计算缴费额。

第三章 缴费面积、缴费范围、缴费额度

第八条缴费面积:

S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S2实验教学用房使用面积

S3科研用房使用面积(以下简称科研面积)

S4学生论文用房补助使用面积

S5资料室等使用面积

S6附加使用面积

第九条缴费范围。对所有公用房面积进行核算,全面缴费,分段取费。对非科研面积中的定额面积和学校认定的无偿面积费用给予返还,其他面积所缴费用按比例进入学校、学院(所)两级基金,超额部分面积所缴费用进入学校基金。

第十条缴费额度。0.1-4/平方米之间,学校和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缴费额度须在上述额度范围之内。学校当年缴费额度由学校财经收费领导小组确定。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经与学校协商后确定本机构年度费用,但不得低于学校当年缴费额度。


第四章 缴费办法、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缴费办法。每年由国资处牵头组织相关部处核定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公用房面积,按照核算结果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根据当年缴费额度缴纳费用。并将清退的闲置房屋交由校长办公会统一分配。

第十二条分配办法。学校与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分配比例为3:7,分别用于学校、学院(所)两级基金的支出,专款专用。

其中学校基金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业绩突出的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奖励经费,并作为各单位实验室环境改善与发展所需经费的有益补充。

第五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修缮类、设备维修类、科研类。其中科研类包括差旅费(含市内交通)、培训费、人员费、工作餐费、会议费、物业费、出版印刷文献资料费、通讯费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缴费标准根据当前情况确定,今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