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发〔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提高会议和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和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 )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规范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节约会议和培训资源,提高会议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建立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应包括会议(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会议、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党办校办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会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交通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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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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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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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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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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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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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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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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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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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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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费
和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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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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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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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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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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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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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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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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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和培训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和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九条 会议和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会议和培训组织
第十条 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具备会议和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召开会议和培训。
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各单位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作为会议和培训场所。
各单位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单位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在校外举办的会议,由会议定点场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填报会议服务明细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须由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在校内举办的会议应提供“校内会议结算明细单”。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无上述凭证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各单位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报销会议费时参照会议定点场所报销要求。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和培训费开支,完善会议费和培训费报销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和培训费开支。
第十七条 会议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会议费和培训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上报党办校办和财务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党办校办、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会议、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办校办、财务处、人事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