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打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 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7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北京工业大学章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大发〔2017〕31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新生,持《北京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格审查材料,按学校要求和通知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除国家政策规定外,新生不得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专科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及学习年限为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休学与保留学籍(国家政策规定除外),不得申请留级,不得申请转学及转专业。
第九条 学校在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所在年级各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课程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备注“取消考核资格”。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旷考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缓考申请和校医院开具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缓考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和证明的,应当在考前及时通知所在学院,经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考核后三日内补交缓考申请和证明,否则按“旷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经学校批准的缓考课程正考成绩记载为“未完成”,并备注“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课程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课程学习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八条 补考、重修
(一)学校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安排上学期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的补考,不安排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的补考。
(二)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选择重修,也可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选修类课程补考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核旷考的;考核违纪或作弊的;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五)补考成绩不合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计入课程学习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六)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计入课程重修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备注“违纪”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节 学业警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核学生学制年限内前三学期每个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学生出现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情况将受到试读警告。
若学生受到试读警告后某一个学期内注册的学籍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学期学分通过率达到100%,该生试读警告予以解除。
第五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教学各环节活动,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专科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连续请病假五天(含)以内的由学部(院)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五天以上的由学部(院)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部(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主任(院长)批准。因病请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事假三天(含)以内的由学部(院)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学部(院)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部(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主任(院长)批准。因事请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主任(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部(院)备查。
第六节 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在校学习期间未有学术失信行为(考核作弊、论文抄袭等《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标注“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上学术失信行为的,学校取消其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资格。被取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前考取国内统一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毕业时恢复学位授予资格,否则必须在毕业第二年5月申请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经学生学籍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取得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做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北京工业大学学籍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