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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3

北京工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本科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国际本科生培养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国际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京教外〔2020〕1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北京工业大学章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国际本科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国际本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国际本科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北京工业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本科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国际本科生新生,持录取国际本科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及学校规定的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学费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按规定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结束后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国际本科生新生外国人健康检查合格,成功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后,方才具备入学资格。国际本科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际本科生新生因体检不合格、居留许可申请失败或拒绝购买保险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由国际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国际本科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相关申报材料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国际本科生须在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完成注册的国际本科生到培养学院报到,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学费、住宿费等)、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办理居留许可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国际本科生学制以教育部对本科各专业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国际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两年(不含服兵役年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允许优秀学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在学制年限内因所获课程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国际本科生延迟毕业。

延迟毕业的国际本科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延迟毕业年限内是否享受在校学习国际本科生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在国际本科生中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所在年级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国际本科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国际本科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载。

第十四条  学校利用“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作为衡量国际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学分通过率=∑通过考核获得的课程学分∑注册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注册课程学分×注册课程考核成绩)∑注册课程学分。

自主课程(含新生研讨课等)和第二课堂的学分和成绩不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其中自主课程(含新生研讨课等)成绩以通过或不通过记载。自主课程(含新生研讨课)和第二课堂是以中文授课的国际本科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国际本科生须按要求完成注册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后才具备参加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国际本科生不具备参加未注册课程考核的资格,未经批准参加未注册课程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国际本科生,可以申请免听高年级的课程(汉语类课程、各种实践性课程和课程的实践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因重(补)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国际本科生,可以申请免听重(补)修课程。

申请免听高年级课程的国际本科生,应当在选课前向国际学院、培养学院提交《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国际学院、培养学院批准、报教务处选课注册后可免听该门课程。申请免听重(补)修课程的国际本科生,应当在开课两周内向该门重(补)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重(补)修课程冲突登记表》,任课教师批准后可免听该门课程。成功办理免听后应当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学习各环节,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考核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七条  国际本科生应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国际本科生出勤、作业、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国际本科生应按照要求完成各环节。否则,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国际本科生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备注“取消考核资格”。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八条  国际本科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旷考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十九条  国际本科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向国际学院提交本人缓考申请和校医院开具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缓考证明》,经国际学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国际本科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和证明的,应当在考前及时通知国际学院,经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考核后三日内补交缓考申请和证明,否则按“旷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经学校批准的缓考课程正考成绩记载为“未完成”,并备注“缓考”。缓考国际本科生必须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课程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课程学分和成绩计入课程学习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第二十条  补考、重修

(一)学校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安排上学期的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的补考,不安排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的补考。

(二)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选择重修,也可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选修类课程补考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四)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五)国际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核旷考的;考核违纪或作弊的;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补考成绩不合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计入课程学习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计入课程重修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国际本科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备注“违纪”或“作弊”。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本科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教育部发布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第一部分人才培养目标中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来华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本科生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合格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国际本科生参加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国际本科生参加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际本科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在四年内重新申请入学、录取到学校,再次入学的,其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并根据入学当年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学分认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国际本科生根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结合自己的专业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经本人申请,国际学院、培养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审批的,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流程转专业。

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上级部门要求转专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际本科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二级专科或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未缴清相关费用的;

(五)已符合退学条件的;

(六)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

(七)需要报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但未被批准的;

(八)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国际本科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同意函和接收学校同意函,经国际学院、培养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

如国际本科生是上级部门(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资助的,国际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国际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再由教务处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国际本科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提供材料的,国际学生本人到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开具相证明关材料,由国际学院将最终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国际本科生应当在原专业完成该学期注册课程的学习,并获得学分和成绩至学期结束。

第五节  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  学校审核国际本科生前四个注册学期的学期学分通过率,国际本科生出现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情况将受到试读警告。若国际本科生受到试读警告后某一个学期内注册的学籍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学期学分通过率达到100%,该生试读警告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核国际本科生前四个注册学期的总学分通过率,总学分通过率大于等于70%方可进入大三年级学习。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国际本科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国际本科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受到试读警告后未予解除,再次出现一个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不得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两年(服兵役情况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申请休学的国际本科生应当在学期末放假前四周或开学后四周内提交休学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国际本科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国际本科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际本科生因病办理休学,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学校指定二级专科或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因所在国法律规定须服兵役而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兵役证明文件及中英文公证文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国际本科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境;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待遇。休学处理完成的国际本科生的签证和居留许可将被变更并限期离境。

第三十七条  拟复学的国际本科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学期末放假前四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表,须经学校复查并批准,如果是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国际本科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生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国际本科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专科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患有严重传染病、传染性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国际本科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国际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上级相关部门审查不合格的;

(二)前四个注册学期受到试读警告后未予解除,再次出现一个学期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专科或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籍期间,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违纪违法等待处理的国际本科生不能申请退学等学籍异动程序。

第四十条  对国际本科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国际本科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校学籍指导委员会审核决定。除此之外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国际本科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以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退学国际本科生应当在学校批准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变更并限期离境。对国际本科生做出退学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告,依法注销学习居留证件。处理生效后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国际本科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国际本科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节  毕业与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国际本科生毕业资审应达到相关的汉语标准: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本科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本科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四十五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国际本科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延期毕业申请表》,报国际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如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国际学院上报,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延期申请生效。

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和九月。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时间安排不一致,则另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际本科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在校学习期间未有学术失信行为(考核作弊、论文抄袭等《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上学术失信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十七条  国际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参加考核,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国际本科生取得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对于已办理结业的国际本科生不允许再申请返校重修,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本科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本科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等相关部门注册并备案。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且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做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相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国际本科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第五十二条  国际本科生人才培养纳入学校整体体系,学籍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国际本科生的学籍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国际学院负责国际本科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学业预警和毕业资审等工作,以及和上级各涉外管理部门的事务对接;相关培养学院按照与国内本科生趋同原则会同国际学院共同负责国际本科生专业培养相关的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培养学院”指学校承担国际本科生课程教学和培养工作的二级教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0级及以后入学的国际本科生。2019级及以前入学的在校国际本科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学籍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