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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08

一、总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北京市教委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杜绝弄虚作假。

二、参评范围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并具有北京工业大学正式学籍。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4.为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创新积极性,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5.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可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形式进行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6.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2.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指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一保存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3.各学院(研究院、所,下同)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标准确定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4.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院长或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一般为9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并尽遵从回避原则及保密原则。

5.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四、名额分配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2.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依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分配原则,并确定各院系名额。

五、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当年度学位课考试有一门及以上重修、重考记录者;

5)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曾经获得科技之星及提名奖获得者;

2)在学期间曾经获得博士生创新基金或博士生创新奖学金;

3)在学期间曾经获得研究生科技创新奖一等奖及以上或取得相当水平科研成果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秀研究生干部优先;

4)表现优异的新生。

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曾经获得科技之星及提名奖获得者;

2)在学期间曾经获得研究生科技创新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取得相当水平科研成果的获得者;

3)表现优异的特困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4)表现优异的新生。

5.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六、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导师推荐。导师给出推荐意见,对申请者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术潜质、工作态度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给出评价。

3.学院评审。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学校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院系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委批准。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发放与管理

1.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3.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北京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八、附则

1.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2.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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