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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努力把北京工业大学建成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科学行使学术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职称(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或增补时,补缺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1 名),秘书长1 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独立设置,有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和运行经费保障,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办公室完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师聘任及人才引进、科学技术、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院(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9 人组成(其中1 人为主任委员),学科相近、规模较小的院所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可联合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组成、提名推荐、聘任等应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有关条款,采用相应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除院士、学部委员以外,学院院长一般不担任主任。除院长以外,委员中院党政领导一般不超过2 人。院学术委员会至少应有不少于1 名院外相关学科的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教授参加。学院将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院学术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或增补的,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院长)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或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会议达到3次的委员,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的人员,将不再具有当选各级学术委员会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委会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十届85 次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学校于2003 年发布的《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北京工业大学学院级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