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竞争力,为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学术评价方式的改革,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师聘任及人才引进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师专委会”)。
第三条 教师专委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师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五条 教师专委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议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审议与教师岗位聘任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作出评议。
第九条 评审、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学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条 对名誉、客座、兼职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实行学术审核制度。学术审核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教师专委会和校学术委员会三级构成。
第十三条 职称评聘工作程序:
1.调整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学术标准
根据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教师专委会应至少提前3个月会同人事处完成对教师职称评聘应具备学术标准细则的修订工作,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保证晋升质量。
2.教师专委会委托人事处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及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代表作送外审工作。
3.在各院级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人进行评议的基础上,教师专委会委托人事处组织召开学部评议组会议,评议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到终审委员会。
4.教师专委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终审会议,对正高级职称人员进行终审,通过者推荐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 教师聘岗工作程序:(每三年一个聘期)
1.修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教师专委会会同人事处根据学校人事体制改革的总体精神,修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此项工作应在下一聘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
2.教师专委会委托人事处完成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3. 教师专委会组织评审会,负责对专技责任岗申报人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和把关;具体实施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4.确定拟聘人选,推荐学校聘任。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各类计划选评工作程序:
1.确定推荐方案
对于常规性工作,人事处须提前2-4周与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教师专委会主任或主任报告,教师专委会应及时确认推荐人选资格条件、推荐名额、时间节点及工作安排等相关事宜。对于上级部门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人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协商解决。
2.组织召开校内评审会
教师专委会会同人事处组织召开校内评审会,确定校级推荐人选。
3.校内公示
教师专委会会同人事处对校级推荐人选履行校内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对名誉、客座、兼职教授聘任人选进行学术评价的程序:
1.人事处应提前2周将名誉、客座、兼职教授聘任人选相关资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师专委会主任或主任报告;
2.教师专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名誉、客座、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学校聘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师专委会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教师专委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为专委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策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教师专委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专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批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