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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为促进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之一,是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决策和咨询工作机构。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对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对国内外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尤其是行业科技发展动态与趋势进行战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学校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

第八条 对学校科研队伍建设、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以及学科建设中涉及的科技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议科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 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须提前7天将议题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资料(包括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须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相关委员。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讨论、评审、审议重大科学技术工作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重大决议、决定,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会议提议者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对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或分歧,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须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评审会等,相关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委员在咨询、评议、评估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遵守纪律,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专门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