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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保证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之一,是学校学科建设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工作机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科建设规划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六条 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七条 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第八条 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

第九条 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需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须提前7天将议题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资料(包括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

第十一条 除紧急情况外,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须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到各位委员。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讨论、评审、审议重大学科建设与规划工作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重大决议、决定,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会议提议者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或分歧,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须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评审会等,相关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委员在咨询、评议、评估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遵守纪律,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专门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