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教师发展与评价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工大党政发【2018】13 号)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二条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竞争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学术评价方式的改革,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师发展与评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师专委会”)。
第三条 教师专委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指导的学术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师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五条 教师专委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议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审议与教师岗位聘任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作出评议。
第九条 评审、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学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条 对名誉、兼职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教师专委会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委托负责对相关学术事项进行评议、评定或咨询。
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须提前一周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师专委会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除紧急情况外,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提前 1 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预审。
第十五条 教师专委会讨论、审议相关问题时,可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教师专委会形成的重大决定,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教师专委会形成的议事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议题提出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对教师专委会形成的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或分歧,须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须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教师专委会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教师专委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为专委会委员人数的 2/3 及以上,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会议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策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有利益关联时,该委员须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师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