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科建设与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工大党政发【2018】13 号)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制定。
第二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保障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与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与科技专委会”)。
第三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工作机构。学科与科技专委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六条 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
第七条 对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对学校科研队伍建设、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以及学科建设中涉及的科技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委托负责对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须提前一周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科与科技专委会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除紧急情况外,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提前 1 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预审。
第十三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讨论、审议相关问题时,可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形成的重大决定,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形成的议事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议题提出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对学科与科技专委会形成的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或分歧,须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须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评审会等;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委员在咨询、评议、评估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遵守纪律,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委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科与科技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有利益关联时,该委员须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科与科技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