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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25

(中纪发〔2010〕13号2010年4月1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视组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承担巡视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巡视范围与巡视内容

第四条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条巡视组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巡视监督,根据巡视工作部署和计划确定巡视工作重点。

巡视组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六条巡视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巡视: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二)对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每5年开展1次;

(三)对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

(四)按照中央的要求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

第三章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局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巡视组组长由省部级正职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部级巡视专员或省部级副职干部担任,其他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第八条巡视组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回访报告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六)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中央、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等。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局级巡视专员参加。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十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反映。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函询、走访等方式,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以及对被巡视单位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视组应当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并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三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3日内,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商请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巡视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巡视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地区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督促被巡视单位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当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巡视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六条巡视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视期间发生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妥善处置。对属于被巡视地区、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商请被巡视地区、单位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或局级巡视专员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巡视组应当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时,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九条巡视组可以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提供与巡视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条巡视组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民主测评应当与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合进行。每年度上半年进行巡视的,由中央组织部有关局向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一年度考核测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情况,巡视组一般不再单独进行民主测评;下半年进行巡视的,可将民主测评与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合进行,并商中央组织部有关局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可以选择被巡视地区、单位所属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组长决定或批准,并由巡视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巡视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通过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通过巡视办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中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五条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报经中央同意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第二十六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巡视组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巡视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就反馈意见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交流。

巡视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视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十条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委托诫勉谈话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三十一条巡视组应当及时通过巡视办,将巡视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视组应当及时通过巡视办分别移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使用、提拔交流等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巡视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三条巡视组应当加强与中央有关专项检查组的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第三十四条巡视组应当加强与巡视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视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巡视组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巡视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视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视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单位)的巡视工作。

第三十八条巡视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巡视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党的秘密和巡视工作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为干部提拔和调整打招呼;

(五)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六)不铺张浪费、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提出过高生活方面的要求;

(七)不接受礼品,不在被巡视地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

(九)不涉足影响巡视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十)不擅自在驻地外食宿。

第四十条巡视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